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571號
上 訴 人 丁○○
      戊○○
      乙○○
      丙○○
送達代收人  蔡志忠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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