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台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婉瑩附表:
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原本。
二、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之子女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未能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原因為何。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應含政府補助存入之該本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自97年3月起至同年7月無業,賴以維生之資金來源為何。
十一、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併陳保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二、自凱信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
十三、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四、原低收入戶及中度肢障之政府補助為何?聲請人稱長女成年後低收資格暫被取消,政府補助因此減少,請提出證明文件並陳報現有政府補助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