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1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聲請狀請求之事項,聲明有誤,請具狀釋明正確請求聲明。
二、附表所列之債務人有誤,請提出正確附表到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