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王志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銓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0,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