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37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陳金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3萬1,2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土地地號│登記面積(│起訴時之│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塗銷之權│││││││利範圍││├──┼────────────────┼─────┼─────┼────┼──────┤│1│○○市○○區○○段○小段556地號│238.00│28,800元│1/4│1,713,600元│││││││││││││││├──┼────────────────┼─────┼─────┼────┼──────┤│2│○○市○○區○○段○小段557地號│29.00│28,800元│1/4│208,800元│││││││││││││││├──┼────────────────┼─────┼─────┼────┼──────┤│3│○○市○○區○○段○小段670地號│681.00│28,800元│1/4│4,903,200元│││││││││││││││├──┼────────────────┼─────┼─────┼────┼──────┤│4│○○市○○區○○段○小段676地號│4.00│28,800元│1/4│28,800元│││││││││││││││├──┼────────────────┼─────┼─────┼────┼──────┤│5│○○市○○區○○段○小段737地號│469.00│28,800元│1/4│3,376,800元│││││││││││││││├──┼────────────────┼─────┼─────┼────┼──────┤│合計│10,2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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