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4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43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親民啟能教養院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4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王碧芳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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