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林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美君於民國91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23日止累計39,252元未給付,其中9,462元為本金;26,410元為利息;3,3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美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23日止累計333,610元未給付,其中90,750元為消費款;242,86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462元││4月24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美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0750││4月24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