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陳美伶 被告 王楚樺
(即 王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示。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同法第343條、第307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自訴人陳美伶提起本件自訴,原受委任之律師於本案訴訟進行中解除委任,嗣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以100年度自字第6號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該裁定於100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於自訴狀所載「臺南市○○街○○○巷○○弄○○號」之鹽埕派出所,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見院卷第116至117頁)各1份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尚未補正,其自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玉熙
法官魏玉英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