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陳美伶 上列自訴人因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7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律師行之,茲因原委任律師已具狀解除委任,自訴人自應再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否則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玉熙
法官魏玉英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