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健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貳點肆肆參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個、錫箔紙壹張(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2.443公克)及錫箔紙上之殘渣,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0年1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032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無誤;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及錫箔紙1張,因係供包裝上開毒品及盛裝上開毒品殘渣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意旨可參,是前開包裝袋與錫箔紙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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