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原告 鄒坤霖 被告李前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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