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大河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移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334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已於民國96年10月4日向債務人提起清償債務之訴(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事件及清償債務事件全卷核閱無訛,是債務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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