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82號聲請人 呂淑絹 相對人 呂佩如 關係人 呂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呂佩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呂淑絹(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呂佩芬(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家屬同意書、相對人之身心障礙手冊、 陳炯旭 診所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呂佩如因器質性腦症候群,缺氧性腦病變併癲癇發作等因素,致其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均已嚴重受損,目前精神狀態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呂佩如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爰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呂佩如之另一姐妹呂佩芬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呂佩如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