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65號聲請人 鄭閔珊 聲請人 鄭雅珊 相對人 賴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46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執票人││號││(新臺幣)││(提示日)│││├──┼───────┼─────────┼───────┼─────────┼────────┼───┤│001│105年1月13日│1,05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17日│TH230742│鄭閔珊│├──┼───────┼─────────┼───────┼─────────┼────────┼───┤│002│105年6月3日│10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17日│TH230723│鄭閔珊│├──┼───────┼─────────┼───────┼─────────┼────────┼───┤│003│105年5月23日│20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17日│TH230720│鄭閔珊│├──┼───────┼─────────┼───────┼─────────┼────────┼───┤│004│105年5月26日│43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17日│TH230735│鄭閔珊│├──┼───────┼─────────┼───────┼─────────┼────────┼───┤│005│105年5月26日│1,30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17日│TH230734│鄭閔珊│├──┼───────┼─────────┼───────┼─────────┼────────┼───┤│006│105年7月11日│60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17日│WG0000000│鄭閔珊│├──┼───────┼─────────┼───────┼─────────┼────────┼───┤│007│105年5月23日│50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17日│TH230719│鄭閔珊│├──┼───────┼─────────┼───────┼─────────┼────────┼───┤│008│105年5月23日│500,000元│未記載│106年4月17日│TH230718│鄭閔珊│├──┼───────┼─────────┼───────┼─────────┼────────┼───┤│009│105年1月11日│3,050,000元│105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WG0000000│鄭閔珊│├──┼───────┼─────────┼───────┼─────────┼────────┼───┤│010│105年12月29日│2,500,000元│105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WG0000000│鄭雅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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