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正吉選任辯護人許隨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
5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