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斌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803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蔡子畇 告訴被告呂斌焜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蔡子畇具狀撤回對被告呂斌焜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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