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163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60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刑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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