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891號債權人乙○○
11號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支付命令,所提之證物退票理由單僅一張,並不足供所為之請求,請提出另一張退票理由單影本,又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請具狀更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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