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8,7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怡婷於民國112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69,241元正未給付,其中67,073元為本金;2,16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怡婷於民國111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9日止累計305,324元正未給付,其中292,590元為本金;12,64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怡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7日止累計24,167元正未給付,其中22,948元為消費款;71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0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7073元王怡婷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1002新臺幣292590元王怡婷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003新臺幣22948元王怡婷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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