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970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陳彥安 債務人 楊宜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點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