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2號聲請人 盧二麟
盧拱成 盧拱進 張盧秀月林 盧素梅 盧林月桂 盧榮輝 盧榮忠 盧榮福 盧榮華 盧雲卿 盧清水 陳盧信 張 盧敬 陳蘭嬌 洪嘉亨 洪嘉甫 洪德 杭 洪德福 洪德宗 洪德林 陳洪秀子 洪阿嬌 洪幼 陳廣志 陳廣立 陳廣正 陳廣誠 黃 陳春色 馬泰潤 馬晉德 馬晋群 陳小平 陳淑靜 張盧守蔡 盧金蓮 盧㸘燑 盧金法 陳盧攀 周盧綢戴 盧玆子 王 盧碧珠 盧泳潂 蔣 盧玉招 高春 高水生 章長秀 高 于翔 高佳伶 張高亞平 高伯選 謝盧燕 陳盧桃 高雪月 相對人 陳宏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若不同意土地持分更正登記應提出反證,對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存證信函,惟遭郵政機關通知遷移不明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而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遷移不明」,且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已遷出國外,是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