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4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連財
李美鳳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連財被訴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李美鳳被訴犯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害人兼告訴人李美鳳、施連財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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