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伯國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標 被告 吳庭儀 即竹穎衣藝工作坊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庭儀即竹穎衣藝工作坊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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