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吳尊銓 原告 吳玉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榮哲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街○○巷○○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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