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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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訴人 劉醇 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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