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5號原告 呂宗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育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求醫療費、交通費及營養費用部分,請提出相關單據。
二、請求看護費及工作損失部分,請提出無法自理生活有雇請看護需要及休養多少時日不能工作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在職證明、請假扣薪證明(包括全勤及薪資)。
三、請求車輛修理費部分,請提出原告自車主處受讓債權之證明資料及分列零件及工資之估價單。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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