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告巴 韓炳 山原名韓炳.
韓炳海 潘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借款授信契約書第13條載稱:「立約人對本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地方法院。」有該借款授信契約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