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字第1號原告 林彥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40萬元,並同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惟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6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300元,尚欠新臺幣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孫嘉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