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告 吳學珠

被告 吳孟澤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20號(原112年度訴字第3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其餘被告 張凱銘謝偉華羅子暘 (原名: 羅名浩 )、 趙紹經 等4人前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另原告對被告 李承翰陳忠任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被告李承翰、陳忠任現由本院通緝中,待緝獲後再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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