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告 吳學珠
被告 吳孟澤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20號(原112年度訴字第3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其餘被告 張凱銘 、 謝偉華 、 羅子暘 (原名: 羅名浩 )、 趙紹經 等4人前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另原告對被告 李承翰 、 陳忠任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被告李承翰、陳忠任現由本院通緝中,待緝獲後再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