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

原告 陳三發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 律師

被告詳如附表

參加人詳如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1960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3項及理由欄中,關於「 陳炯偉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陳烱偉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 陳炯灶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陳烱灶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 陳錦川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錦釧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被告及參加人資料(如附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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