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楊賜偉
被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富億建材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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