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佩茹
鄭文鈞共同選任辯護人李國源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佩茹、鄭文鈞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4年6月16日將其等收押,茲查上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2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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