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宏榆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43號、103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宏榆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渣袋1個,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宏榆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鑑驗,確實摻有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573號卷第44頁),該殘渣袋既已摻有海洛因成分而無法徹底析離,自應與所摻有之海洛因成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