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仕弦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為:被告藍仕弦於民國102年9月14日凌晨2時3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前,與告訴人 賴呈洺 發生爭執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胸壁、上背、左大腿挫傷、頭部挫傷、左手腕瘀傷、眼球挫傷、雙眼結膜下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賴呈洺告訴被告藍仕弦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103年9月19日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