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501號原告苗栗縣頭份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鋒鑑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邱美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起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裁判費2980元,是除了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1980元未補足。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