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交上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30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樹根選任辯護人張恆嘉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陳樹根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依職權傳喚證人 吳晉霆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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