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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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秀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