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宗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3包、4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陳文宗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0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99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100年5月26日停止處分執行,並經檢察官以
100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不明成分白色粉末3包、4包,經送鑑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重量、成分均詳附表)乙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7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附表┌──┬───────┬────────┬─────────┐│編號│毒品│鑑定結果│查獲時、地│├──┼───────┼────────┼─────────┤│一│第一級毒品海洛│送驗粉末3包,均│為警於98年7月2日│││因3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凌晨2時35分許,在││││因成分,合計淨重│桃園縣中壢市○○街││││1.48公克,(空包│67號1樓查扣。││││裝總重0.7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8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070號卷│││││第34頁)。││├──┼───────┼────────┼─────────┤│二│第一級毒品海洛│送驗粉末4包,均│為警於99年8月23日│││因4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下午5時10分許,在││││因成分,合計淨重│桃園縣中壢市○○路││││9.56公克,(驗餘│三段154巷21號4樓││││淨重9.52公克,空│查扣。││││包裝總重1.0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3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戒執一字第107│││││號卷第3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