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3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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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3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烱舟被告曾水用被告李武雄被告詹慶麒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烱舟、曾水用、李武雄、詹慶麒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 廖炯舟 」應更正為「廖烱舟」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一│撲克牌│1副││二│賭資(新臺幣)│245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