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3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彥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4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第5行「為男客口交或」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一│現金(新臺幣)│5700元││二│名片│1張││三│臨檢燈遙控器│1個││四│保險套│1枚││五│潤滑液│1瓶││六│日報表│1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