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訴人 徐佳瑩 (原名 徐瑀岑 )上訴人 徐志明 被上訴人 王義雄 被上訴人 王林秀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8萬4,000元【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957平方公尺×12,000元=23,4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8,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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