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珍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珍妮因妨害公務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珍妮因妨害公務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上。
二、另受刑人林珍妮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業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固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