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47號聲請人 王瑞賓
劉阿娟 相對人 蘇俊宇 債務人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淑菁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1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各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林淑菁已屆期清償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元。又債務人林淑菁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10月7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蘇俊宇,惟聲請人之抵押權設定在前開信託前,依首開說明,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000347號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1臺南市仁德區後壁段104093.21全部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000347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材料及層數一層二層三層四層騎樓合計面積單位附屬建物用途及材料陽台面積單位權利範圍001997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50.8553.8051.7722.812.25181.48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7.71平方公尺全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