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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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
7月31日,以95年度簡字第222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於95年8月29日確定,茲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多次傳喚均未到案,且經警前往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之1住所訪視,亦未遇受刑人,目前已行蹤不明,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而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經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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