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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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108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何嘉豪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於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身分證
統一編號之記載為Z000000000號,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