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27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代表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不服監獄處分事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7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聲請人向本院提起108年度簡字第278號不服監獄處分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認對該事件並無管轄權,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上規定,有關訴訟救助之聲請應向受訴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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