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慧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袁國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肆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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