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債權人鎮南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羿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文中 、 劉清 、 劉永華 、 劉永發 、 蕭守芳 、 蕭守村 、 張勝芳 、 余元昌 、 楊文進 、 沈琳雰 、 沈金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5500元)。
二、請提出上開所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上開所有債務人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
四、請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五、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之。
六、請撤回執行費用之請求(執行費用非支付命令請求之事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