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債權人鎮南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羿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文中劉清劉永華劉永發蕭守芳蕭守村張勝芳余元昌楊文進沈琳雰沈金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5500元)。
二、請提出上開所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上開所有債務人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
四、請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五、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之。
六、請撤回執行費用之請求(執行費用非支付命令請求之事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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