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郭盛彬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黃郁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庭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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