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300號上訴人 林德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欣潔 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協同清算 昱泰 診所之合夥財產(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合夥事務執行權不存在部分,經撤回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蔡佳君